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11100100016 |
双柏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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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100100017 |
双柏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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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100100018 |
双柏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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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1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六)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级民政部门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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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2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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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40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除本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已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的名称以外,其他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同意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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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5W00 |
双柏县民政局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核准的章程。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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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6W00 |
双柏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4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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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1007W00 |
双柏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业务主管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2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7711720。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东光明路26号司法局4楼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政编码:675100;电子邮箱:96384867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